臺南市111年重陽敬老金致贈規定:
- 年齡:
- 65歲以上至99歲之長者:於民國46年10月4日前(含當日)出生之長者。
- 55歲以上至64歲原住民:於民國56年10月4日前(含當日)出生之原住民長者。
- 100歲以上人瑞︰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之百歲人瑞名冊對象為主。
- 戶籍:
- 55歲以上至64歲原住民及65歲以上至99歲之長者︰於111年5月31日前設籍並於111年9月4日前繼續居住本市未遷出仍健在者。
- 100歲以上人瑞︰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之百歲人瑞名冊對象為主。
- 於111年9月5日至111年10月4日歿者仍發給重陽敬老金。
- 符合上述規定者,即可致贈本年度重陽敬老金。
- 出境未入境致未能於發放期間(111年9月28日至111年11月15日)完成領取者不予發放。
如有疑問,請逕洽各區公所詢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