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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戶政宣導】結婚登記。

  • 民法第12條規定:「滿十八歲為成年。」
  • 民法第980條規定:「男女未滿十八歲者,不得結婚。」
  • 民法第982條規定:「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。」

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採登記制,新婚誌喜別忘了結婚當事人雙方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始生效力。

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,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,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,以電話或臨櫃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並指定生效日。(例如要以星期日為結婚日,可提前於星期三、四、五至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,並指定星期日為結婚生效日。)

假日預約結婚登記,依市政府公告事項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