戶籍罰鍰處罰基準
項 目/區 分 |
認領、收養、終止收養、結婚、離婚、監護、輔助、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、死亡、死亡宣告、初設戶籍、變更登記、更正登記、撤銷登記、廢止登記 |
出生登記 |
遷入、遷出、住址變更登記 |
法定申報期間 |
三十日內 |
六十日內 |
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|
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(戶籍法第七十九條) |
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|
三百元 |
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|
五百元 |
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|
七百元 |
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|
九百元 |
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|
九百元 |
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(戶籍法第七十六條) |
自動申請更正 |
三千元 |
戶政人員發現 |
六千元 |
被人檢舉 |
九千元 |
項 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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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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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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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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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(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處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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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千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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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千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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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千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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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絕接受戶口調查(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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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千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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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千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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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千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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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絕提供查證資料(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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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千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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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千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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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千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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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(戶籍法第七十八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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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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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千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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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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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千五百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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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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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千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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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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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千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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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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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貨幣單位為新臺幣。
二、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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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自108年10月1日起,各戶所不受理民眾以信用卡(含手機信用卡)繳納戶政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