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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罰鍰處罰基準
項    目/區    分 認領、收養、終止收養、結婚、離婚、監護、輔助、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、死亡、死亡宣告、初設戶籍、變更登記、更正登記、撤銷登記、廢止登記 出生登記 遷入、遷出、住址變更登記
法定申報期間 三十日內 六十日內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
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(戶籍法第七十九條)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三百元
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五百元
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七百元
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九百元
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九百元
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(戶籍法第七十六條) 自動申請更正 三千元
戶政人員發現 六千元
被人檢舉 九千元

 

項   目

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

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

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

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(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處罰)

一千元

二千元

三千元

拒絕接受戶口調查(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)

三千元

六千元

九千元

拒絕提供查證資料(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)

三千元

六千元

九千元

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(戶籍法第七十八條)

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

一千元

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

一千五百元

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

二千元

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

三千元

附記

一、貨幣單位為新臺幣。
二、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。

備註:自108年10月1日起,各戶所不受理民眾以信用卡(含手機信用卡)繳納戶政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