項 目
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
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
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
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(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處罰)
一千元
二千元
三千元
拒絕接受戶口調查(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)
六千元
九千元
拒絕提供查證資料(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)
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(戶籍法第七十八條)
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
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
一千五百元
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
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
附記
一、貨幣單位為新臺幣。 二、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