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108年5月24日可辦理「同性結婚登記」、「終止同性結婚登記」及其撤銷、廢止登記等項目:
二、書證核發作業:同性結婚登記後,渠等之國民身分證、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,沿用現行核發作業,前揭文件可作為渠等身分關係之證明文件。本部另新增核發「同性結婚證明書」、「終止同性結婚證明書」作業功能,該空白證明書使用專用之防偽紙張,108年5月17日施行法三讀通過後,已請中央印製廠開版製作, 5月底前始可以交付印製。爰108年5月24日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者,如申請「同性結婚證明書」,將於6月初製作完成後,再補送予當事人。至上揭證明書英文版及英文謄本之核發,須俟施行法英譯,調整系統程式後,始得發給相關英文書證文件。 三、以下情形,本部業於108年5月13日函詢司法院、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意見,將俟各該法令主管機關釋示後,再依規定辦理,說明如下:
四、同性伴侶註記是否繼續受理?原已辦理之同性伴侶註記是否刪除,說明如下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