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臺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:門牌應張貼於正門向外左上方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;無適當位置或無法張貼者,應在大門適當高度位置繪製門牌標誌,其規格同現行門牌為原則。 完成編釘之門牌,住戶負保管之責,不得任意改釘、拆除或掩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