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項第二款設籍期間之計算,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。
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、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,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;其父母死亡
者,並不受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。
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,受託人應提出身分證、印章及委託書。